为什么辩方律师要帮犯人脱罪
这个题目,作为四川刑事律师的我还是比较有发言权。我给杀人犯辩护过,也给强奸嫌疑人辩护过,这些人在被抓的时候,社会上的人们其实就已经认定他为一个十恶不赦的犯人了,但为什么为什么辩方律师要帮犯人脱罪呢?让我给你细细道来。
2020年1月13日,坐牢15年的强奸杀人案张志超被宣布无罪释放。
2020年8月4日,被冤枉26年的杀人犯张玉环无罪释放。。
稍微懂点法律的人应该都清楚,在我国杀人犯、强奸罪和一般的犯罪不同。一方面来说,它往往会带来非常激烈的社会矛盾,比一般的犯罪更容易激起民愤。古人用“奸杀掳掠”来形容他们眼中恶性最大的犯罪,而“奸”和“杀”又被排在第一第二位。
我们针对最有代表性的强奸罪来讲,只要某个人以强奸罪被逮捕,不管他是否真的犯了强奸罪,在一定程度上知晓此事的人都觉得他肯定是犯了强奸罪的,这个人基本上已经社会学死亡了。
但强奸罪又是那么轻易的吗?在强奸罪之中,主观的不同往往决定了罪与非罪这一问题的结果。强奸案件往往发生在隐蔽之处,而且有时还会发生在熟人之间,因而这种罪行的控诉和抗辩,很容易形成罗生门的局面,即“事件当事人各执一词,真假难别,事实扑朔迷离”。
比如A女说B男强奸了他,但B男说和A女是男女朋友,只是因为不给A女买那个昂贵的包而吵架,A女生气报警而已。
比如又说,A女满身伤痕的去报警说B男强奸了他,但B男说A女是性虐者,就是喜欢被抽皮鞭,因为什么什么事情发生了矛盾,所以A女来报警的。
一般人在朴素的正义感感召下,更加容易听信被害人的陈述,并以此作为对嫌疑人惩罚的依据。但有时候,被害人所陈述、描述的场景和情形未必是准确的,即便是哭着阐述的话也未必是完全真实的。
更不必说在极个别案子中,存在女方恶意捏造指控诬陷嫌疑人的情形,诚然,这的确是极少数,但是对于没有目击案件事实全貌的办案人员来说,谁又能确定这极个别的少数,不会出现在自己所办的这个案件里呢?
我举个例子,强奸犯罪中最常见的抗辩思路就是女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无男方的强迫,所以不是强奸。
这一思路通过论述、证明被害人系自愿与嫌疑人发生性行为,或增强合理怀疑来证明性行为发生过程的自愿性。如“两人系情侣关系/情人关系,并曾多次发生性关系”这种事实,在强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的确无法起到出罪作用,但如果强奸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但情况下,“两人曾经系情侣/情人关系,并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一事实就为强奸事发时女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增强了合理怀疑。
但很多思想简单的网名有一种迷之的正义——我不管,反正强奸就是强奸,无论此前是不是情人或情侣,只要此刻有女方说了她不愿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就应当认定是强奸,男方就应该被抓,你们律师敢为他辩护,就是为了钱就是心眼坏。
其实,我们作为旁观者都容易先入为主的认为被害人所言全部准确且真实。如果我们将这种“习惯”代入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就非常容易引发冤假错案。
除了无罪辩护外,强奸的罪轻辩护非常容易让律师承受较大的舆论风险。“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获得受害者谅解”、“受害者自愿”等常见抗辩理由,往往容易激发舆论的巨大反弹,让辩护律师处于尴尬的境地。但完全没有考虑,这个案子是否是一个冤假错案。
冤家错误不可能没有,但你如何保证这个案子他不是一个冤假错案?即便他承认了是他做的,但你如何保证他不是被胁迫的呢?
东北有一个案子,一帮黑社会冲进一个小伙子家里,直接把他家里人都给绑了,然后带他去了一个犯罪现场。说:“这个人是你杀的,听到没有?敢乱说话我直接杀你全家。”然后这群黑社会让他背诵一段起因经过结果,让他自己去找警察自首。因为黑社会不想让上面的人知道自己杀了个官儿。
近年来翻案的案子还少嘛?尽管经历了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的遭遇,但他们几乎都仍相信法律、相信律师。因为只要他是无辜的,神圣的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各种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们和蒙冤者们,即便受到了身体和心灵上的创伤,都还在努力的、拼命的活着,为了自己的无辜而拼尽全力。而我们这些站在事件之外的人,为什么要凭借自己的道听途说,用自己的毫无根据的话语去挡住人家努力的方向呢?
为了不产生冤家错误,所以我们律师把每个案子都当成冤假错案来对待。
律师不让任何一个好人蒙受冤屈,国家也不让任何一个坏人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