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官网,服务热线:17302838935

典型案例

CLASSIC CASE

婚姻

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婚姻

离婚怎么主张精神损失费

    很多时候,一顿婚姻的开始是幸福的,是美满的,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婚姻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情,所以最后闹到不得已会离婚,但这些事情有些时候又会对双方的心灵上或者肉体上造成一些难以磨灭的创伤,于是很多到了离婚的时候,双方就会考虑精神损失费的问题,那么离婚怎么主张精神损失费呢?今天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


    一,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对方存在可能触犯刑事案件的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

    2、对方存在有损害事实。如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一方失眠、易怒、疾病、甚至死亡,或者导致无过错一方的名誉、社会地位的降低或人格的损害,亦或者在外赌博等拖欠大量债务等等。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无过错一方的损害是因为有过错一方的行为所引起的。

    4、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5、提起诉讼的这一方主观上无过错。


    二,离婚主张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几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离婚主张精神损失费的等级标准是什么?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

    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2020-06-29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