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一,在什么情形下辞退员工应该补偿?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4,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二,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辞退赔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员工进行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以上所述的月工资,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