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一,什么叫做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
2,身负巨额债务,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
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着减少,难为对待给付;
4,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履约的特定物(不可替代物)灭失,而不能履行;
5,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女两嫁”,将约定交付的特定物卖与他人,以致履行不能;
6,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签约后丧失履约的行为能力,不能按约定亲自完成工作成果;
7,劳务(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务的当事人签约后丧失履约的行为能力;
8,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危及先履行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属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其不安抗辩主张。